本文转自:成都日报
2020年12月23日,某置业公司与成都某文化公司签订《房屋租赁合同》,约定某商铺用于经营电影院等。由于受市场影响,文化公司在经营影院期间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。2022年12月,经郫都区法院判决,双方租赁合同解除,文化公司腾退交付房屋,并向置业公司支付租金、占有使用费、律师费、违约金共计246万余元。判决生效后,文化公司未按判决主动履行义务,2023年1月,置业公司向郫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法院受理该案后,发现文化公司名下除影院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,考虑到如强制查封拍卖影院设备设施,会导致该影院彻底没有生存的可能,数十名工作人员将因此失业。于是,法官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法院后提出解决方案:申请执行人继续帮助影院营业,不得人为设置障碍;法院向“淘票票”等第三方机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,扣留营业收入,确保影院收益纳入法院的监管;对影院内的设备采取“活封”的方式,不贴封条,但被执行人应严格按照查封裁定确定的内容,不得损坏、处置内部设备;将每月执行到位的案款留出40%交由影院支撑日常开支。上述方案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。截至2023年9月,该影院经营状态良好,置业公司已收到执行案款100万余元。
这起案件是郫都区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“公正与效率”主题、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,一方面突出执行强制性;另一方面,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,护航影院继续经营赚取利润,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地营商环境和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,真正实现了双赢局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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